









甲方: (以下简称甲方)
乙方: (以下简称乙方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相关法律规定,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,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中药材柴胡种子,种植中药材事宜,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甲方确定在其当地种植中药材柴胡,由乙方提供种子。种子在2020年 月 日前发货完成。
二、乙方向甲方提供中药材柴胡种子的价格、数量、发芽率、净度如下:
品 种 |
数量(公斤) |
种子价格(元) |
发芽率 |
净度 |
合计(元) |
柴胡种子 |
|
|
|
|
|
共计:-----元,大写:---------元整。
三、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上述所需中药材种子,保证种子质量。需要技术的,可以派技术元进行技术指导。甲方负责技术人员的往返路费和每天300元的指导费。
四、发运和付款方式:在合同签订后,甲方预付种子款 ----元,剩下余款由物流代收。乙方负责安排种子在安国的包装、运输及发货、物流发货费用由甲方负担。
五、约定:乙方确保所供应的柴胡种子达到协议所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(种子发芽率75%以上,纯净度98%以上)。甲方应在收到种子后,播种以前进行种子质量检验。
六、药材销售:甲方种植时间应在3年以上。收获柴胡药材以后,乙方负责收购。甲方所收获的柴胡中药材达到市场统货质量标准,保护价为30元每公斤。当市场收购价高于30元/公斤时,按照市场收购价收购;当市场收购价低于30元/公斤时,乙方按30元每公斤收购。如果达不到市场统货质量标准,价格双方协商。
七、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,甲、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时,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。
八、如有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本协议不能履行,经甲乙双方确认后,互不承担违约责任。
九、本协议一式贰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壹份,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。
甲方(盖章) 代表签字
乙方(盖章) 代表签字
2020年 月 日